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来源: | 作者:hbsdfxxxzx | 发布时间: 2018-09-05 | 25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职业中学教师参加或作为指导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部署或举办的教学比赛、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少于2次,并取得优异成绩;

     4.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

     4.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他们成为当地的教学骨干。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县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3.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或专业)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应用,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作出显著贡献。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二)职业中学教师任教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专业课教师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级和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七、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参加全国、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含教科书、电子音像教材、教师参考资料等)的编写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现任职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但任职资格2年以上不满5年,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 获国家级专业奖励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九、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一般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

     1.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20天);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3.主持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本学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突出专长;

     3.主持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2.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不少于省级40天,市级70天,县级100天;

     3.每年承担1次示范课,主讲2次培训课并组织1次经验交流会;

     4.承担1项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推广具有实效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5.培养、指导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获市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二)在农村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并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组织开展的教学研究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成绩突出,成为当地骨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主持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鉴定证书为准);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市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县以下(不含县、区)农村乡(镇)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师,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中心校(学区)奖励,并承担中心校(学区)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七、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提交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提交中心校(学区)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相应书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

     (二)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现任职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但任职资格2年以上不满5年,确有突出贡献者,获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可破格申报。

     九、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设区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市级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并较好地完成任务;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高级中学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6年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较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20天);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并较好完成任务。

     3.主持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1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较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

     2.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一定专长;

     3.主持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

     4.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1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2.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不少于省级40天,市级70天,县级100天;

     3.每年承担1次示范课,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4.培养、指导本学科三级教师不少于2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每年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在乡镇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二)在农村学校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并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定成效(附相关证明材料)。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主持并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以鉴定证书为准),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每年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在农村小学、幼儿园或教学点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教师,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中心校(学区)奖励或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承担校级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七、教案要求

  提交本人近四年任教中某一个学期的完整教案本。

     八、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设区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市、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二级、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二级教师资格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须取得三级教师资格满2年以上;或者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须取得三级教师资格3年以上。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四、三级教师资格学历、资历条件

  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五、二级、三级教师资格计算机条件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二级教师资格业务条件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和其他方面的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七、三级教师资格业务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