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校办 | 发布时间: 2020-12-15 | 18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199515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校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察、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将立德树人放在考核评价首位的原则;坚持依据所聘岗位职责,分类考核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及分类

被考核人员包括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根据教职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工作性质的不同,将参加考核人员分为班主任教师组、语数英教师组、科任教师组、行政人员组、教辅人员组,五类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的表现,即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以《河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为考核依据,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优先,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标准及等次

以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基本依据,不同类别在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方面的要求上要各有侧重。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人员总数的15%,具体比例以每年发布的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为准。

教职工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情节,充分考虑其考核等次。

1.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能公正廉洁办事;

2.受到学校通报批评、问责、诫勉谈话、教学事故通报、行政与党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

3.工作量不足且拒绝接受单位分配其他工作任务的;

4.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负面影响的;

5.有旷工行为的;

6.其他需要充分考虑的情况。

五、考核办法及程序

(一)考核办法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校领导等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考核。

2.学校中层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被考核人需同时填写组织部《河北师范大学中层干部考核表》及人事综合管理系统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等次以组织部考核结果为准。

3.年度考核要和聘期考核充分结合,最大程度发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导向作用。

(二)考核工作程序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担任,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工党支部书记、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对五类人员的考核要点进行调整和细化,制定符合本单位当前工作需要或能起到更好激励作用的考核量化细则,力争对每一位教职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考核程序为个人自评、民主综合评议、结果确定、结果公示与备案、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存档。

1.个人自评(30%):各类人员围绕考核要点,进行个人书面工作总结与评价,同时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个人年度考核表。

2.民主综合评议(70%):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岗位类别、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等,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在充分考虑个人自评结果的基础上,分别按照五类人员的考核要点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评议。

3.结果确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位教职工的平时表现、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与述职测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被考核人的评分及考核等次。

4.结果公示与备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师大人事处备案。

5.结果反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适当方式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评价等次,并对其优缺点进行说明,为个人发展提供建议、指明方向。被考核人须在《个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单位在接到复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考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处理决定书》告知复核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处理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向师大人事处提出申诉,师大考核工作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理,并给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若对申诉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厅提出再申诉。复核、申诉、再申诉手续参照《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78号)执行。申诉期内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明后,再行确定。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晋升薪级、发放绩效工资、补充绩效工资、实施奖惩、培训、续聘以及解聘的重要参考。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1.按照有关规定次年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可按规定上浮补充绩效工资标准;

4.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人员,在开展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访学进修以及评奖评优等工作时予以优先考虑;

5.可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

1.按照有关规定次年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称、职务的资格。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

1.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2.由于工作量不足导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考核年度的岗位津贴依据学校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发放;其他原因导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只发放考核年度岗位津贴的60%,超额发放部分扣回,已发放的业绩酬金由各单位具体核算,次年扣回;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级等级岗位;

4.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1.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2.由于工作量不足导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考核年度的岗位津贴依据学校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发放;其他原因导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考核年度的岗位津贴,已发放部分扣回,已发放的业绩酬金由各单位具体核算,次年扣回;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级等级岗位;

4.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5.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7.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其他规定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晋升薪级、发放绩效工资、补充绩效工资、实施奖惩、培训、续聘以及解聘的重要参考。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1.按照有关规定次年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可按规定上浮补充绩效工资标准;

4.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人员,在开展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访学进修以及评奖评优等工作时予以优先考虑;

5.可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

1.按照有关规定次年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称、职务的资格。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

1.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2.由于工作量不足导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考核年度的岗位津贴依据学校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发放;其他原因导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只发放考核年度岗位津贴的60%,超额发放部分扣回,已发放的业绩酬金由各单位具体核算,次年扣回;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级等级岗位;

4.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1.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2.由于工作量不足导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考核年度的岗位津贴依据学校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发放;其他原因导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考核年度的岗位津贴,已发放部分扣回,已发放的业绩酬金由各单位具体核算,次年扣回;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级等级岗位;

4.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5.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7.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1215